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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代码贸易(一般贸易交易代码)

admin 发布:2022-12-19 04:27 135


今天给各位分享源代码贸易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一般贸易交易代码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我想建一个贸易网站,需要有独立后台源代码,我自己有空间和域名。虚高价位的大公司等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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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加在线支付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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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代码和相关文件是否能接受第三方审计

第三方审计包括:包括:工程审计、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经营审计。内部审计的内容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范畴。现代内部审计的内容主要可分为以财务活动为对象的内部财务审计和以经营管理活动为对象的经济效益审计两大类。但在具体实施审计时,二者又是互相联系、交叉、渗透的。内部审计人员正是通过对这两部分内容的联系审计来促进审计工作目标的实现的。一般地,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部分。一、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同外部审计相比,内部审计实施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仅限于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各部门、各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审计。由于各部门、各单位的资金来源状况及资产、负债管理情况不尽相同,内部审计的重点也各不相同。对有国家财政资金介入的部门、单位,不仅要审查其自身财务状况,还须重点检查财政资金的使用渠道和使用方向。1.行政单位的内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重点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党派、社会团体及其在境外的派出机构的行政经费、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2.事业单位的内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重点是各项事业经费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包括用于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广播影视、地震、体育、民政、外交及农业、工业、交通、邮电通讯、商业贸易、工商行政、商品检验等各项事业发展的经费。这里,既包括财政预算拨款的审查,也包括财政预算外安排的各项资金、事业周转金和事业性收费的审查。3.企业单位(包括金融企业)的内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重点是其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审查的主要内容:企业制定的各项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一定时期内拥有的资产、承担的债务、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真实、合法性;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二、经济效益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是内部审计的基础,经济效益审计则是内部审计发展到现阶段的特殊内容。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竞争的加剧,质量和效益已成为每个企业发展的直接决定力;通过内部审计找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以提高经济效益,也成为企业管理者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主要目的。内部审计人员在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进行效益审计,有许多方便之处:一是熟悉本单位情况,可以有针对性地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二是有足够的时间深入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及时取得有关资料和信息;三是内部审计的相对独立地位,有利于提供客观、真实、可靠的信息,更好地为改善本部门或本单位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1.行政单位内部审计所进行的经济效益审计,是结合行政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通过对行政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分析,促使行政单位节约开支,提高行政经费管理水平,提高行政效能,同时也促进行政单位的廉政建设。2.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所进行的经济效益审计,是结合事业经费筹集、管理、分配和使用等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通过对事业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分析,促进有关事业单位加强事业经费的管理,提高事业经费的使用效益。3.企业单位(包括金融企业)内部审计所进行的经济效益审计,主要从改进生产经营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内部审计通过对企业供、产、销各环节,人、财、物各要素的检查、分析,提出建设性意见,可以帮助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制定改进生产经营的措施,提高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内部审计通过评价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发现管理缺陷,提出管理建议等手段,可以帮助本部门、本单位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经济效益。三、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人员依法对经济责任人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执行情况进行的审查。内部审计人员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是结合日常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及经济效益审计进行的,一般侧重于经营责任目标的审计;并通过审计资料和信息的积累,为离任责任审计服务。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经营责任目标审计时,首先通过分析企业盈亏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业务经营指标和企业职工收入分配指标及各项指标的影响因素,确定审查的重点;然后再抓住几个关键的指标,进行局部审查以便及时找出错误所在,纠正偏差,改进提高,最终促进任期经营目标的实现。

产品代码是什么意思

产品代码,一般指的是UPC, unique product code, 对于该厂商来说,此号码唯一,每件产品一个,一号一件产品,一一对应。

代码开源是什么意思?

源代码是别人编程写好的代码能够直接看到。回答正确,代码开源就是,该网站或软件的核心代码,或部分代码,能用其他用户可以看到

电子商务概念范畴及国际规则

一、电子商务

1998年WTO成立了电子商务工作组,该工作组把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电子方式来进行货物或服务的生产、分销、营销、出售、传递的一种活动,但是它并没有给出电子商务的范畴,这个定义提到了“货物”和“服务”。在该工作组的工作计划和《电子商务宣言》发布之后,WTO的各个委员会,包括服务贸易委员会、货物贸易委员会、投资委员会、知识产权委员会等都对给各自领域的贸易规则在电子商务情况下的适用进行了梳理,他们的观点也都是把电子商务看成一种电子传输方式,认为过去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规则还仍然适用于电子传输方式。像WTO更多谈到的是技术中立原则,不管用什么样的技术手段实现,只看它的实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96年出了一个电子商务的示范法,它事实上也运用了一个更广泛的定义,认为只要是通过数据电文的方式进行商务活动都算电子商务的范畴,实际上也是从工具角度进行的定义。还有相关的一些定义,比如美国最早提出“数字产品”的定义,TPP规则第十四章(电子商务章节)对“数字产品”进行了定义:数字产品指为商业销售或分销之目的生产,并且可以通过电子方式传输的计算机程序、文本、视频、图像、录音或其他数字编码产品。也提到了电子方式的传输。

因此,从以往国际组织对“电子商务”定义的研究来讲,我们不是把“电子商务”的范畴定义为网购,而是把它放在一个更广泛的范畴来讨论,具体可分为三类:适用货物贸易规则的货物贸易、免征关税的电子传输、适用服务贸易规则的服务贸易,其中电子传输到底是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现在还没有定论,也是我们研究的重点。第三类“服务”通过电子传输方式进行的服务,这个“服务”包含了电信运营商提供的服务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还有更广泛的内容。

电子传输的数字产品属于货物贸易或是服务贸易一直是争议的问题。在多个协定中都声明,在电子商务章节的这些条款,不代表缔约方对于电子交付或通过电子传输进行的数字产品贸易是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的立场。有可能它兼顾了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的规则,同时也有自己的新的规则。它现在最主要的成型的规制就是1998年WTO《电子商务宣言》中提到的“免征关税”,之后过几年WTO会延续一次对电子传输免征关税的实践,如2015年的内罗毕部长会议决定,维持对电子传输免征关税的做法直到2017年下一届部长会议。

电子商务涉及的服务贸易规则包括电信服务(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搜索、社交网站等互联网服务、网络基础设施等)、计算机相关服务(在线软件、SaaS等);广告服务(互联网广告)、分销服务、金融服务、新闻出版等通过互联网提供的服务。

2016年9月29日,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中定义了“数字经济”:是指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互联网+”涉及的领域可能都不可以涵盖“数字经济”所说的范畴,数字经济可能是未来我们经济的大发展方向,或者是大的时代背景。2013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2013年《美国和全球经济中的数字贸易》报告中将其定义为“通过互联网传输的产品和服务”。如果我们把电子商务的范围看成之前所说的三类,我们可以把数字贸易与广义的电子商务做一定程度上的等同。

二、电子商务的国际规则

电子商务的国际规则有一个发展的历程。最初,WTO将电子商务视为利用“电子化的传输手段”所进行的商务活动,仍适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规则,主要的国际规则包括:电子传输免征关税;数据电文、电子签名和认证、无纸贸易等;如今,随着技术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新的国际规则相继产生,包括数据流动、本地设施、数据保护、开放网络等。

电子传输免征关税。1998年WTO电子商务宣言中提到“电子传输免征关税”,但2015年WTO各成员方对“电子传输免征关税”的时效性产生了分歧。发达国家如美国建议永久性地免除关税,而一些国家同意继续延期免关税,还有一些国家认为这个问题还不成熟。此外,关于“什么是电子传输”的界定也并明确,例如TPP的电子商务章节中将“电子传输”定义为以电磁或光电方式的'传输,这里专门指出“包括电子化传输的内容”。因此什么是electronic transmissions、电子传输的内容是什么,以及随着3D打印技术成熟制造业转化为数字产品传输我们如何应对……这些问题在电子商务涉及关税问题的国际规则中有待明确。

跨境数据流动。跨境数据范围涉及个人信息、从事电子商务活动需要的信息。我们需要考虑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的关系,像征信、地图管理条例都有成型的把数据留存在本国境内的立法,《网安法》第37条也有跨境数据流动条款,它界定了关键基础设施和某些领域重要数据是以存储在境内为原则,确需跨境传输的,要进行评估。WTO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中也有电信服务提供者的跨境传送的规定,但是它更多指先有直接投资再有数据传输的条款,和现在提到的“数据跨境传输”有一定不同。因此,一般例外包括保护与个人信息处理和传播有关的个人隐私及保护个人记录和账户的机密性,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和服务的进入和使用要求每一成员国应保证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可使用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和服务在其境内或跨境传送信息,包括此类服务提供者的公司内部通信,以及使用在任何成员领土内的数据库所包含的或以机器可读形式存储的信息。

本地设施/本地存在/本地内容。本地设施要求使用东道国领土内的计算设施或要求将设置于其领土之内作为从事经营的前提条件,本地存在要求服务提供者在东道国领土内设立或任何形式的企业、或成为居民,本地内容要求将数据存储在数据来源国本国的数据中心。2013年以后,全球对于监控和安全的焦虑促进数据本地化立法数量大大增加,各国采取的限制措施包括:阻止信息被发送到国外,在数据跨境传送时要求数据主体的事先同意,要求将信息复制在本地储存,对于数据的出口征税等。

开放网络。TPP第14.10条 “电子商务网络的接入和使用原则”和网络中立是有一定关联的。美国的“网络中立”政策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网络内容提供商不能歧视性收费,欧盟的“网络中立”政策有些不同,允许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针对不同网络内容提供商收取不同费用

源代码。TPP14.17规定任何缔约方不得将要求转移或获得另一缔约方的人所拥有的软件源代码作为在其领土内进口、分销、销售或使用大众市场软件或含有该软件的产品的条件。其所规定的软件限于大众市场软件或含有该软件的产品,不包括关键基础设施所使用的软件。需要区分大众市场与关键基础设施。

ESROW是什么付款方式?

你说的是ESCROW吧,下面这些话转载一下,你看看:

ESCROW,又称第三方托管,即买方将货款付给买卖双方之外的第三方,第三方收到款项后通知已收到买方货款,并同时通知卖方发货,卖方即可将货物发运给买方,买方通知第三方收到满意的卖方货物,第三方便将货款付给卖方。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这种方式逐渐被进出口商接受,目前我国的一些网上购物的网站也开始使用这种方式进行付款,但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程度远远不及其他一些结算方式如信用证、托收、汇款、保函等,所以,有这方面经验的公司或个人不是很多。

对于出口商来说,因为第三方的参与,使其货款的收回有一定的保障,不过第三方的付款有赖于进口商对货物满意的证明,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进口商的牵制。至于费用方面,使用ESCROW服务的费用一般很高,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多在0.85%-6%之间,往往使便宜的货物变得很昂贵。这部分费用的承担一般由买卖双方商讨。

根据问题中所表述的情况,你公司可以采取ESCROW的变通方式,让客户先行将货款汇入我方银行托管,由我方银行向客户承诺,只有在收到你公司向客户装运的提单和CCIB检验合格的证书及其他相关单据后才向你公司付款。据我所知,目前国内许多银行都将此作保函处理,费用也相对较低。

另外,既然双方都不愿采取T/T付款方式结算,建议你公司与客户商讨,采取信用证、托收方式达成交易,既可以有效地防范风险和消除彼此之间对信誉的疑虑,同时由于这些结算方式的费用相对于ESCROW服务来说较低,又可以降低成本。

也可以采取保函方式,让对方全额预付款,由你公司向银行申请预付款保函,由银行担保你公司会履行合同项下义务,按时按质按量交付货物,否则银行将退回预付款项,以此消除客户的疑虑;也可由对方客户向其银行申请以你公司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保证如果你方公司履行合约而对方不付款时,由银行赔付。

验收协议是关键

ESCROW业务是近年来欧美银行新出现的一种银行新业务。原来是指易货贸易项下的记账结算方式,也叫做CLEARING US DOLLARS。后来演变成为一些银行利用自己的财政实力、客户关系和良好信誉,给买卖双方提供付款方面的便利。

FORTIS银行是欧洲15大银行之一,是一家跨保险、银行、投资等业务的综合银行,实力雄厚,在阿姆斯特丹、伦敦、布鲁塞尔等交易所上市。总资产有440亿欧元。ESCROW业务是该银行所采用的一种B2B电子商务业务。

ESCROW基本操作方式:

A.买卖双方就商品、价格、装期等项达成一致,并且买卖双方都同意使用FORTIS银行的ESCROW业务付款;

B.买方将合同项下的货款打入E-SCROW业务项下的账号;

C.ESCROW通知卖方货款已经到账;

D.卖方按照合同履约,买卖双方就合同产品的验收达成一致,然后通知银行;

E.FORTIS银行ESCROW业务收到双方同意的指令以后,将账上的货款转到买方账户。

ESCROW业务银行只是向相互之间不了解的买卖双方提供一个货款交易的平台,作为双方付款的一个保证,与D/A、CAD等保理业务相似。

它具有高保险、低成本(少量手续费,最少的只是买价的0.85%)、易于操作、双方易于接受的特点,因此适用于出口一些重型设备、电脑、租赁商品、汽车、轮船、飞机等等商品。现在操作ESCROW业务的银行不多,良莠不齐,需要区别对待。对于进行该业务所使用的法律规定,各国也没有统一。一般是按照支持ESCROW业务的银行的TERM S AND CONDITIONS(注意事项)执行。银行对买方能否收到货款不负任何责任。但只要卖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相关的义务,而买方又同意接受货物,就可以拿到货款。

贵公司是出口机械配件,应该是使用ESCROW业务的。但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注意以下事情:

合同要明确规定如何验收货物。因为这是银行付款的前提。可以考虑让一家双方都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公正行来检验,并出具证书。FORTIS银行ESCROW业务凭公正行签发的证书转款。这样,卖方才能主动。

如果无法与客户就验收达成协议,不能盲目同意客户采用ESCROW方式。不妨建议客户使用D/A项下的保理业务,通过中国银行的参与,较为可靠。

随时保证专人与FORTIS银行ESCROW业务的联系,注意买方的动态;做好与买方、ESCROW业务人员的沟通。

由于是配件,即使收到了客户的货款,也应该注意配件的售后服务。通过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赢得客户的长期合作。

Escrow是英美法系中一个民商法范畴的法律名词,它的基本涵义是指由第三人保存、待条件成就后交付受让人的契据。由于它在经贸活动中具有增进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保障合同履行的功能,因而被广泛采用,而且无论其内涵抑或外延均得到很大的扩展,被赋予新的法律特征,成为一项法律制度,其核心内容为:债务人或出让人或承诺人将书面文件、契据、钱款、证券或其它财产交给独立的第三人(通常也称作Escrow代理人,下文简称第三人)保管,当约定的条件成就时或者法律事件发生时, 由该第三人将其保管之书面文件、契据、钱款、证券或其它财产交给债权人或受让人或受诺人。据此,我们知道,只有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如文件已签署或钱款已支付或货物已交付等,或者约定的法律事件发生时, 如某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等,第三人才能将其保管的书面文件、契据、 钱款、证券或其它财产交给指定的债权人或受让人或受诺人,否则应返 还给本人。例如,某发展商要求工程承包商在开始施工前向其支付质量 保证金,而承包商则请求某银行监管该保证金,只有发展商开始向承包 商支付工程款时,发展商方可动用该保证金。在本例中,银行(第三人) 将保证金交给发展商的条件是发展商开始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下面介绍几种在国际商务活动中比较多见的Escrow的应用形式:

1.Escrow帐户

Escrow帐户是Escrow在经济活动中最为常见的应用方式。Escrow帐户是指以存款人或第三人名义开立的银行帐户,该帐户中的存款可以在条件成就时交付给权利人,也可以返还给存款人。如本所代理的一大型房地 产项目的发展商向国外银行申请抵押贷款,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在其认可的银行设立Escrow帐户(在香港,通常是贷款人指定的律师楼的帐户), 借款人须将其在关于该项目的预售合同、出售合同、出租合同项下的全部收益存入该帐户,除非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 借款人不能从中提取任何款项:⑴向贷款人付款(包括贷款本金、利息、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等);⑵该帐户中的资金总额已超过了借款人下期还贷额、利息和其他应付费用以及完成项目建设的费用和正常支出(包括 纳税等)。

2.Escrow信用证

Escrow信用证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应用于国际贸易领域中的一个新的信用证种类。二战后,一些国家因外汇短缺,为达到外汇收支趋于平衡的目的,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设计了Escrow信用证,我国国内译为条件支付信用证,亦称托付信用证。出口商按进口商的开证银行开立的Escrow信用证规定的条款签发汇票,但该汇票只能在进口方的银行议付或付款, 所得外汇不能汇回出口商在本国开立的帐户,必须存入在进口方银行开立的“专户保管”帐户(Private Import Escrow Account)内,此专户资金不能随意动用,只有当该出口商从进口商所在国购买相同金额的货物, 支付货款时才能动用,也就是说,只能用于将进出口货款在该帐户中冲转抵销。当然,在实际操作中,不太可能做到收入和支出的外汇金额完全一致,其差额可由买卖双方视具体情形商定。

3.Escrow合同

此处所称的Escrow合同是指在计算机软件贸易中常见的一种计算机软件源代码保管合同。由于在计算机软件开发过程中,设计人员通常先用计算机高级语言编写源代码程序,然后再将源代码程序译成计算机可读的目标代码程序,用户如果获得了软件所有人的源代码,不仅可以比较容易地复制该软件,而且有可能借助该源代码改进该软件或者开发出更先进的软件,因此,软件所有人与用户谈判软件许可证合同时一般不愿意向用户提供源代码。但是,在软件许可证合同中,软件所有人负有修正 软件差错、改进软件功能以及维护软件的义务,然而一旦软件所有人不能履行该义务,而用户又不持有源代码,无法自己完成,用户就会因此 陷入尴尬境地。为了使软件许可证合同能够达成,人们在软件贸易实践中逐渐采用Escrow合同形式,即软件所有人和用户共同与某个第三人 (通常是专业从事此业务的代理机构)签订Escrow合同,合同约定:软件所有人应将交易软件的源代码交由第三人保存,该第三人负有保密义务(自己不使用也不透露给包括用户在内的任何其他人),只有软件所有人没有按照软件许可证合同约定为用户提供软件修正、维护等服务或软件所有人因破产(作为法人)或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作为自然人)不能履行软件许可证合同时,该第三人才能向用户透露源代码。

近年来,国内法律专家、学者引进了Escrow概念并将它应用到相关立法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抵押 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这就是典型的 Escrow,在抵押期间,如果抵押人转让了抵押物,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就 因此而不复存在,抵押权人必然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全部债权, 而债权尚未到期,抵押人提前清偿债权不符合抵押人的利益,特别是如果抵押人并非就是债务人,抵押人不愿代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为此, 法律允许抵押人将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替代提前清偿债权,只有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 时,该第三人才将该价款交给抵押权人,当然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这种规定使抵押贷款建造商品房的发展商出售(预售)商品房依法可行。司法部关于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用提存方式先行给付债的标的物,公证处可以办理提存公证的规定,则是一种公证处作为第三人的Escrow。

Escrow也已逐渐被国内律师界运用,特别是在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新的法律服务领域运用得比较多。如A公司为了提高其投资质量,决定清理、出售其部分对外投资,但在转让其在C公司的股权时遇到了难题。 C公司系A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共同批租了一块土地后成立的项目公司, 因资金紧缺,项目进展缓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房屋建设工程须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才可以转让房地产,因此,该项目还不具备转让条件。为使项目开发得以顺利进行,我们引进了Escrow,依此设计了操作方案:A公司与接盘人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A公司在C公司的股权转让给B 公司,鉴于该项目尚不具备转让条件,A公司将其《国有土地使用证》、 B公司将受让款均交由律师事务所(即第三人)保管,合同签订后,B 公司即取得实际操作权,当项目具备转让条件时,由律师事务所作为A 公司的代理人与B公司共同向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A公 司取得转让款,最终实现股权转让。

经我们这样设计,双方很快达成一致。既保证合同能及时签署,项目开发得以顺利进行,又充分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律师事务所越来越多地充当Escrow中第三人的角色,在买卖合同中发挥作用。具体操作程序为:由买方将货款交存于律师事务所的专设帐户,律师事务所即向卖方出具律师公函,告知其货款已经到位,卖方收到律师公函后按合同约定发货,并持有效发货凭证向律师事务所提取货款。这已成为许多律师事务所的一项新业务,在今天履约信用普遍不高的情形下,该项业务尤其值得推介。

通过上述对Escrow的考察,我们不难看出:Escrow的基本操作模式为: 托管----(有条件)交付。由于汉语中尚没有一个确定的词与之相对应, 准确表达其涵义,港台有些法律人士采用音译法称作“艾士库”或“埃 斯克罗”,虽然我国有关立法使用了“提存”一词,但笔者认为“提存” 尚不能涵盖Escrow的全部涵义。在实务中,我们可以回避使用Escrow一 词或其任何中文译词,只须按其基本操作模式设计服务方案。值得指出的是,在目前国内尚无法律约束第三人的情况下,相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第三人的责任,第三人应谨慎履行其义务,不能因为第三人的原因致使某一方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这也正是一些境外当事人请求政府部门充当第三人的用意所在。

关于源代码贸易和一般贸易交易代码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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